由於現在美女人像外拍活動很盛行,或許大家都認為,付費外拍後你就擁有使用照片的權利,那你就大錯特錯了...
大多數外拍的主辦人都不會請MD簽署"模特兒肖像權授權(同意)書",往往都是拍完就各自解散,而拍攝的人都會以為自己擁有了所拍攝照片的使用權而任意使用或散佈。這樣的行為其實是潛在很大的風險的。
因為,如果攝影師未經MD允許(這個要怎麼證明???所以才要白紙黑字約定)把拍回家的MD照片散佈,修改,或做其它用途,只要MD提起告訴,攝影師不只要吃上官司,還要賠上一大筆的錢。這裡就有一個案例:"法律系美女爭肖像權,打贏官司!" ,而你永遠不知道哪位MD會哪天突然想到跟你求償,所以該簽的東西還是要簽一簽,別拍照拍出一堆問題和麻煩。
基本上,台灣的法律,當著作權與肖像權衝突時,法律是優先保障肖像權的。肖像權為人格權之一,所以未經允許,不得擅自使用別人的肖像。
基於民法的規定:單就未經允許、散播他人照片此點而言,就可能構成侵權行為,而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個人(露臉)照片所牽涉者,主要就是個人之肖像權。所以,就算當初取得他人之照片,是經過該人之允許;但是,只要未再進一步取得其同意,原則上就不得私自利用或是公開散佈該他人照片。
為了避免這種問題,在拍攝前,攝影師和MD就需要簽署"模特兒肖像權授權(同意)書",授權書裡面就會明定:攝影師取得MD授權後的使用範圍(網路,出版,修改等權利)和不能使用的範圍(色情或誹謗等違法用途)。也只有經過白紙黑字的約定,才能真正在法律上保障攝影師和MD雙方。
以MD的角度來說,他總不希望自己的照片以後被用在意想不到的地方(如色情網站)或是被修改成或移花接木成損害自己名譽的照片。
而對攝影師來說:他可以確保自己付費和花心血拍來的照片擁有合法的使用權,否則攝影師拍了一堆照片,在日後都不能使用,是拍心酸的嗎???又或者哪天突然被告還要再被罰一大筆錢,豈不冤枉透了。
再者攝影師日後要使用所拍的人像照片出版,又或者想要授權線上圖庫使用,如果都沒有授權書,基本上是不能使用的,像案例裡的法律系女生,打工當外拍MD,已經收取3000元 酬勞(以上這種模式就是一般的團拍或是外拍),但事後該外拍網站長將該女的照片拿去出版成書(這個好像現在一些外拍大師也都這樣出,只是有沒有簽同意書我就不知道,只是哪天有沒有MD很缺錢我就不知道了..),結果該女一告,出版社不但敗訴要賠八萬,還要徹照片,這種衰事還是別幹的好。
只要是商業人像攝影,開工前都一定會要求MD簽同意書,甚至一些攝影比賽,也會要求攝影者提供肖像權同意書,就是為了避免這種紛爭。而台灣一直很盛行的付費外拍,我反倒是很少見,這個將會在未來衍生出一大堆的問題。所以,身為攝影師或是外拍主辦人的你,是不是也要懂得保護自己???
而身為一個稱職的MD也更應該重視這一份授權書。不止是保護自己也是尊重自己的工作。
至於大家也一直熱烈討論的街拍肖像權的問題,也是有一樣的潛在法律問題,被拍的人或者不知道自己被拍,又或者不明白自己的權益,所以沒有提出告訴主張自己的肖像權。但不表示永遠都不會出問題。
而我個人基於一個攝影者的角度來看,既然法律是這樣規定,而我個人也認同每個人的肖像權就像創作的人擁有著作權一樣,都需要被尊重和保障。不如大家在拍攝前就先習慣簽寫這張薄薄的紙,久而久之大家習以為常,不僅少了很多問題也會多了很多尊重和保障。
關於肖像權的參考法條:
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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